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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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与被告韦**于2020年1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45003615220011341801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韦**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贷款本金15 246682.0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21年3月2日为39515.98元。从2021年3月3日起,按照编号为45003615220011341801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韦**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韦**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违约金125000元; 四、被告韦**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55336元; 五、若被告韦**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以被告韦**抵押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的位于柳州市翡翠龙庭5栋2单元8-3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4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