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偿还欠款本金346132.61元、截止至2019年5月30日利息136766.67元、违约金13500元,共计496399.28元(2019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万**名下的(车牌号码:湘MV××××,车辆识别代码:LSGAR5AL4HH104954,发动机号:163595303)的凯迪拉克汽车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6元,减半收取4373元,由被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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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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