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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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万江春香茶叶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存放于东莞市7号楼3313号仓库其中一堆有1件标记“温**”、2件标记“老温老婆”、1件标记“老温”及其他标记“温”的18件及1提茶叶(详细信息见附表)为原告温**所有; 二、被告东莞市万江春香茶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返还18件及1提茶叶(详细信息见附表)。 本案受理费5855.5元、保全费4475.5元,合计10331元(原告温**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万江春香茶叶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