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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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于原告马**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61878.01元、交通费468.5元、住宿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8500元、误工费32597.53元、残疾赔偿金978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 鉴定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236970.84元,由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偿原告马**165879.58元(除去已支付的50000外,实际赔偿115879.58元);不足部分由原告马**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负担410元,由被告王*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