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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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贵航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反诉原告广西贵航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潘**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二、案涉桂E7××××出租车(发动机号码为388985,车架号码为LSVTX1337EN515394)归本诉原告潘**所有,本诉被告广西贵航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本诉原告潘**承担; 三、本诉被告广西贵航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办公场地、人员工资、办公费8084元给原告潘**; 四、本诉被告广西贵航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600元给原告潘**; 五、反诉被告潘**支付营运提成(营运提成分段计算:①2019年10月1日-2020年1月23日期间的营运提成为500元/月;②2020年1月24日-5月24日期间的营运提成为250元/月;③从2020年5月25日起按每月500元的标准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解除上述合同之日止)给反诉原告广西贵航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六、驳回本诉原告潘**及反诉原告广西贵航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7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两项合计1753元,由本诉原告潘**承担1536元,由反诉原告广西贵航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17元(该费用潘**已向本院预交,北海名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还给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诉1728元,反诉25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