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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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关**、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张*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6424.7元; 四、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236元,由张*负担918元,关**、韩**负担192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23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上诉人关**负担2211元,张*负担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