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邓**与被告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签订的《某某认购书》有效;

二、被告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邓**办理广州市江丽路16号某某AXX4房即广州市海珠区某某路X号XX4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三、于广州市江丽路16号某某AXX4房即广州市海珠区某某路X号XX4房涂销抵押登记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邓**办理广州市江丽路16号某某AXX4房即广州市海珠区某某路X号XX4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邓**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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