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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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423.35元、手续费749.6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11日的利息7576.83元,此后的利息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