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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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04,341.17元、误工费15,024.00元、护理费10,783.21元、交通费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残疾赔偿金51,99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04.63元(高书云1,431.88元、孙月572.75元)、辅助器具费1,8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鉴定费1,000.00元、复印费50.00元,合计200,101.0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向被告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医药费763.40元(963.40元-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00元,由原告***负担2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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