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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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40272.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25日,利息40914.97元、罚息346.63元、复利1259.72元;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940272.35元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利息40914.97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4个基点后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对被告邵**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4幢1梯301房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