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0元及利息68040.82元给原告,并从2021年9月2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坪支行对被告彭**名下的位于连平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62元,减半收取8781元,由被告周**、李**、彭**、周**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781元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