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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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龙川副食商行 武平县桃花里餐馆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武平县龙川副食商行以与武平县桃花里餐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平县龙川副食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平县龙川副食商行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