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山县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山县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559662元和违约金44868.23元,并支付以5596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16日起至付清购房款559662元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阳山县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累计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24662.2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李**、黄**的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4923元,反诉受理费821元,合计57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黄**负担。原告阳山县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诉受理费4923元,反诉原告李**、黄**已预交反诉受理费696元,本院应退回本诉受理费4923元给原告阳山县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李**、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本诉受理费4923元和反诉受理费12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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