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世鹏物流有限公司
南雄市雄州街道尚华建材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1000元、货物运输费9360元,合计2036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03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尚华建材为了存放货物,其经营者与原告口头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南雄市的铁皮棚,面积约120平方米做仓库使用,每月租金1000元,租期从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共计11个月。租赁期间,被告还不定期请原告为其运输货物,运费按实际使用费用支付给原告。被告于前几个月已如约支付部分房租和运费。租期届满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和运费共计20360元。原告多次派员前往商行、寄发催缴通知、打电话催缴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尚华建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5日,物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池海勇与案外人朱某签订《土地转租合同书》,约定将广东省南雄市丰文村地段公路边土地出租给池海勇,出租期限为十年,即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止,期间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承建。后物流公司与尚华建材经营者谢银华口头约定,将位于南雄市的铁皮棚约120平方米的仓库转租给尚华建材用于经营使用,租期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计13个月,月租金1000元。租赁期间,尚华建材还委托物流公司代为运输货物,产生若干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按实际费用计算。2020年12月11日,物流公司向尚华建材送达一份《尚高卫浴-谢银华未付款明细表(2020-12-10)》和《催缴租金通知书》(2020-12-10),尚华建材经营者谢银华签名确认。该未付款明细表中载明尚华建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欠运费为8700元,2020年2月至12月仓库租金为11000元。2021年3月17日,物流公司向尚华建材再次发出催缴仓库租金、运输费用通知书,尚华建材经营者谢银华于次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土地转租合同书、催缴租金通知书、未付款明细表、快递电子存根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物流公司与尚华建材之间虽然未签署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其之间已达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于租金及运费问题。首先,关于谢银华在未付款明细表上签名是否代表尚华建材的问题。物流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尚华建材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谢银华,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瓷砖、卫浴、门业、五金配件、室内外装饰材料。而谢银华承租涉案仓库是为了存放货物,足以证明谢银华在未付款明细表签名确认是行使其尚华建材经营者的职权。其次,租金及运费问题。《尚高卫浴-谢银华未付款明细表(2020-12-10)》记载,尚华建材尚欠物流公司租金11000元,运费8700元,合计19700元,有其经营者谢银华的签字确认,因此尚华建材理应按照未付款明细表上载明的欠款向物流公司支付。至于2020年12月运费660元,因尚华建材或其经营者谢银华未在《尚高卫浴-谢银华未付款明细表(2021-1-12)》上签字确认,其可自行与谢银华协商解决,因此,对2020年12月运费660元不予支持。

关于滞纳金的问题。原、被告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有约定逾期加收租金滞纳金,因此物流公司诉讼请求尚华建材支付滞纳金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尚华建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雄市雄州街道尚华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世鹏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运费共计197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世鹏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5元,由原告江西世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1.95元,被告南雄市雄州街道尚华建材商行负担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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