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下同)1,870,226元及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地铁7号线轨道工程7310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混凝土轨枕订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轨枕。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双方于2018年1月16日确认《轨枕供应对账签认单》累计应收款总金额为7,270,226元。双方于2018年12月31日签署《往来账款签认函》,确认剩余货款2,870,226元未付。被告陆某支付货款,于2019年2月1日支付500,000元、2019年11月27日支付300,000元、2019年12月23日支付200,000元,2019年先后确认共支付1,00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止,被告尚某剩余货款1,870,226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还款计划,确认2020年底前付清1,870,226元。2020年12月31日双方签署《应收款项确认书》,确认剩余货款1,870,226元未付,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被告尚某原告剩余货款1,870,226元。

被告辩称:欠款金额属实,但对利息及起算日期及利率计算方式不同意。根据合同6.1.2条约定,如果在欠付货款的当天原告没有书面主张违约金的,视为放弃欠付货款产生的违约责任。即使存在违约金,根据约定也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诉讼中,原告放弃了对逾期利息的主张。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混凝土轨枕订货合同一份、轨枕供应对账签收单二份、往来账款签认函一份、明细账查询一组、往来账款签认函一份、还款计划一份、应收款项确认书一份。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深圳地铁7号线轨道工程7310标段项目供应轨枕,双方于2015年7月1日签订一份混凝土轨枕订货合同,合同总价款7,173,09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予以了约定。此后,双方又于同年12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对货物数量进行增加,对应金额41,300元。之后,原告按约供货。2020年6月15日,被告财务部盖章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载明系争项目向原告采购轨枕合计7,170,226元,截至2020年6月15日已支付5,300,000元,剩余欠款1,870,226元,计划2020年底还清。之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某支付货款。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款金额,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理某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0,2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816.02元,由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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