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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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13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