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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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汕头市澄海区海盛五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海盛五金有限公司货款163998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9.9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岑**负担。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海盛五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79.9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岑**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579.9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已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海盛五金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海盛五金有限公司垫付的公告费560元,拒不付还的,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海盛五金有限公司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