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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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1622.15元、利息14163.41元、罚息1131.05元、复利297.52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依合同约定计收,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并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不履行前项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名下深圳市罗湖区(深(深房地字第20006194**产,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该项债务;如不足清偿,被告***须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深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484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484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