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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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80867.9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1月13日利息5937.57元、罚息231.86元;2020年11月14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上述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件的规定计算,详见前文经审理查明及本院认为的内容】; 二、被告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胡**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胡**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的房地产【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4.4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5854.42元),由原告负担253.42元,被告胡**负担560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胡**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