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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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8月20日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161.66元,利息1343.35元,违约金816.76元,总手续费46.45元和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上述透支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1元,由被告赖**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4.61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给原告104.61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