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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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编号:20169911348号)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 二、限被告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95400.35元及支付至2021年9月21日止的利息5186.49元,并按《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以295400.3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付清拖欠的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等); 三、被告吴**对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全**追偿; 四、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全**抵押的其名下位于廉江市【编号:粤(2019)廉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全**、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