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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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庆市汇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宁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连带清偿蔡**欠款本金6060189.43元、利息1047000元,并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给蔡**。 二、变更广宁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起至还清本金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给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广宁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连带清偿欠款715000元给蔡**,并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给蔡**。 四、***、***连带赔偿因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蔡**。 五、驳回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957.67元(蔡**已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590.33元(***、***、肇庆市汇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应由给付义务人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核算支付,法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