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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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海阳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7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收款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账号53×××2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7元,减半收取计500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3502元,由原告***、***负担1501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