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明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火灾损失14415.2元;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明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火灾损失36038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1.9元,减半收取计995.95元,由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2.83元,由上诉人张**负担163.75元,由上诉人广西明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9.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1.9元,由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鹏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45.66元,由上诉人张**负担327.5元,由上诉人广西明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18.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