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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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长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卓*、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长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代收水费、公摊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化粪池清理费共计2359.9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长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卓*、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