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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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99057.61元; 二、由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邓**鉴定费1000元; 三、驳回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邓**负担180元,周**负担1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