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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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绍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黎**、沈**归还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绍水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黎**、沈**给付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绍水支行违约金20,000元; 三、被告赖**、韦**、潘**、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韦**、潘**、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保证责任部分向被告黎**、沈**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