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被告陈*2018年9月15日签订的《房产承包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解除; 二、由被告陈*付给原告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租金23000元及水电费5346.7元; 三、由被告陈*付给原告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违约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4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0××××39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