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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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丹县薛氏调味品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21581元给原告南丹县薛氏调味品店; 二、被告唐**在家庭共有财产南丹县XXXXX商品房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前述被告***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