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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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何**、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3950.53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截至2021年5月30日的利息4363.56元,第二部分利息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3950.53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起按原告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黄**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分段计付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700元,共计958元,由被告何**、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