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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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绍兴市上虞金盾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远程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金盾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025538.2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928元,由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