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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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县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被告郭**之间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购房按揭贷款合同》; 二、被告郭**归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借款本金743166.78元; 三、被告郭**支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借款利息12564.93元、复利120.16元及罚息72.03元(暂计至2021年1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柳江县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1359元,减半收取计567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柳江县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