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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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324773.59元,已经支付10000元,尚应支付314773.5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1900元,已经支付42573.94元; 以一、二项经折算,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支付原告***274099.65元,支付被告***40673.94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21元,减半收取31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