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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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被告韦**、刘**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编号45003755218117403718-2《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韦**、刘**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6215.5元; 三、被告韦**、刘**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支付利息3426.06元、违约金等{利息(利息含罚息)、违约金等的计算:以尚欠本金46215.5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往后利息、违约金等的计算从2021年12月11日起照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计算利息、违约金等的利率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四、被告韦**、刘**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律师代理费3082元; 五、被告韦**、温**、蒋**、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3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刘**承担,被告韦**、温**、蒋**、李**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