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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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莫**返还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北分公司借款本金7082.4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由被告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