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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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底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黎**返还借款本金29620.16元给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底信用社; 二、被告陈**、黎**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给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底信用社(利息计算办法:截至2021年12月9日的利息31551.63元,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620.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76%计收罚息,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贷款年利率14.76%计收。)。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470元,由被告陈**、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