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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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借款本金48,060.68元及利息(利息以48,060.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8,060.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9%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雍***、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陈**、雍***、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