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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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沙县福悦居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金沙县福悦居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葛*工程款146320元,并从2021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0元,由被告金沙县福悦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20元,由被告金沙县福悦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