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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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嘉尚凯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博科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博科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停止其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其以原告杨**名义注册的工商登记; 二、被告贵州博科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贵州博科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杨**已预交,履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本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