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黔0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13164.5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162052.86元从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44800元从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4606311.65元从2016年3月1日起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00元、律师费82200元; 四、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所有的坐落于贵阳市乌当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汪*、***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602.70元,由***、***、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