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吉金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安吉县广通家具辅料商行
安吉洁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吉县广通家具辅料商行偿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8年8月23日为27936.81元;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6.75‰计收利息;起诉次日起按月利率6.7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

二、被告***、安吉金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吉洁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吉金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吉洁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吉县广通家具辅料商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300元;由被告安吉县广通家具辅料商行、***、安吉金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吉洁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7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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