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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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大场信用社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施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罗**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大场信用社贷款本金200000元、到期未结利息1424.85元、利息9856.92元、罚息21019.5元,以上合计232301.27元(利息算至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结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申请费159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