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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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顺通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曹**、贵州顺通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妨害原告覃**、王**对存放在麻江县贤昌镇甲耳村下翁通马坡沙石场内的1012型框架移动破碎站1套、1860型框架式移动筛分站1套、1014型框架式移动制砂机1套等设备行使拆卸和运走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曹**、贵州顺通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