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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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方云五金有限公司 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将其占用的嘉兴市房屋(约27.73平方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占有使用费(以5231元/年的标准,自2016年4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腾退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21元,财产保全费193.2元,共计495.41元,由原告负担55.41元,被告负担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