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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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42879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森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