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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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赢华全胜煤业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赢华全胜煤业贸易有限公司普安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赢华全胜煤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谭**、谭*合伙入股投资款共计100000元; 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所述款项在被告贵州赢华全胜煤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被告贵州赢华全胜煤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66元,减半收取计1432.33元,由被告***、贵州赢华全胜煤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