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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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本案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 二、陈**、梁**、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梁**、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追偿; 三、驳回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对梁**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计2584.5元,由蔡**、陈**、梁**、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