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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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欧阳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借款本金1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按照3.85%支付利息损失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3.85%支付利息损失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欧阳金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