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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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谷丰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谷丰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郭**借款500000元及支付利息(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69032.26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限被告***、东莞市谷丰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支付因追讨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谷丰鞋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谷丰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53.33元,由被告***、东莞市谷丰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