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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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定安小骑士马术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定安小骑士马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支付工程款756000元并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截止2021年6月19日的利息为35798.24元;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75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 驳回原告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7.79元(原告邱**已预交),由原告邱**负担3514.94元,由被告定安小骑士马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0742.85元。原告邱**多预交的10742.8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定安小骑士马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的10742.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